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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公积金购买商品房、经济住房提取材料

发布时间:2023-06-09 23:1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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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和经办人预留印鉴;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4、2009年10月25日以后在市区购房的,提供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打印的网签备案《商品

1、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和经办人预留印鉴;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2009年10月25日以后在市区购房的,提供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打印的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发票或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在县(市)购房的(购房合同未实现网签备案),提供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准予办理提取。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交款收据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取金额为《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