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账户内。
办理材料:
1、当月缴存人员、缴存金额发生变动的,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封存)》或《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增加、启封)》1份。
2、当月缴存人员、缴存金额无变动的,按上月月缴存额直接划转资金,不需提交资料。
办理流程:
1、单位申请。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封存)》或《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增加、启封)》。
2、审核办理。缴存人员、缴存金额有变动的,为单位办理汇缴变更。
3、单位转账。单位将缴存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账户内。
4、管理机构记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银行入账通知后,将缴存资金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承诺时间:收到入账通知单且缴存金额正确无误的当即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